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紫外荧光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连续自动测定。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 时,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1 nmol/mol,测定下限为4 nmol/mol。
《环境空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吸收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连续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β射线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连续自动测定。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1 μg/m3,测定下限为4 μg/m3。
《环境空气和废气 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20 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200 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
《环境空气和废气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