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15 μmol/mol,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100 μmol/mol,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对于需根据实测排放浓度换算标态折算排放浓度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其废气参数监测设备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参照HJ 76 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