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发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办法》)及其附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建立我国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认证体系。
《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认证对象、检测程序、认证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为促进电子招标投标的改革与发展、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提供了政策保障。
《办法》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定义为由软件、硬件及软、硬件的组合产品所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负责招标投标系统日常运营的机构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检测认证申请,并在认证机构签约的实验室名录中自主选择符合检测认证办法规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通过后获得认证证书。
依据《办法》内容,监督管理方面,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的质量抽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查处,并通报有关部门。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平台认证工作将形成“全国+省级”的两级构架。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负责全国相关信息发布与共享。具体职能包括: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名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并交互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确认后发放和管理;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对外公布的认证处理决定及相关检测报告应同时交互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省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将成为检测认证信息指定公开平台。其职能包括:一是实验室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出具的电文形式的检测报告应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二是认证机构通过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和运营机构等信息,接受收社会的监督和查询。
据介绍,日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除预先设定的43家试点单位外,各个相关单位纷纷申请成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试点单位。此次《办法》的制定,是对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监管体系的完善,也是《通知》提出的“互联网+监督”在电子招标投标领域的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