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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解读


  来源: 计量司 时间:2020-11-17 编辑:仪器仪表W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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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其中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准确把握有关要求,现就《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新修订的部分条款解读如下:


一、如何理解删去《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及第九条第四款中“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要求?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更好方便建标单位,本次修订删除原《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及第九条第四款“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对于已经受理的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材料,按照行政许可有关程序继续执行;新受理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时,不再要求建标单位提供“计量检定或者校准人员的能力证明复印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新修订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16)对检定或校准人员要求:“建标单位应当为每项计量标准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计量标考核规范〉实施指南》第四节对人员的要求进行了解读:“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机构的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对持有相应等级的《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人民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或持有有关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原《计量检定员证》;或持有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项目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过渡期期间)。对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检定或校准人员,不要求必须持有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人员证件,但是应当经过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或考核合格,确保具有从事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其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也可以是其他能够证明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证件。”


检定或校准人员的技术能力决定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正确性,本次修订不要求提供人员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不是说对人员能力没有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人员能力的考核。


二、第十六条中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具体如何执行?


答:按照“新证新办法,老证老办法”的原则,已经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仍为4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查考核;2020年11月2日以后新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


附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全文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关键词: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条款解读    浏览量:1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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