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验收标准。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项目完成预期技术指标、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财务核算体系完整清晰,财政资金使用合规、账务处理规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并退回第一阶段支持的资金:(1)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80%的;(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项目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申报材料。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参照附件2。
(三)产业链协同配套项目
1.项目定义。申报企业为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服务或应用协同创新而进行研发和技改升级,直至形成产业链上下游联合配套并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
2.支持内容。研发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含研发人员工资和劳务费;软、硬件设备购置及调试安装费。项目支持标准是:研发费不超过软、硬件设备购置(设备购置应计入在京固定资产投资)及调试安装费的50%。
3.支持方式。根据项目实施进程分阶段予以奖补支持。其中第一阶段(立项实施阶段),按不超过项目核定支持投资最高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支持300万元;第二阶段(验收阶段),按申报项目与龙头企业形成交易的协同创新产品,基于采购合同实际发生额最高10%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家企业仅支持一个项目,总奖补金额不超过400万元。
4.审核要求。申报项目方向应符合工业“五基”重点领域或《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产业领域;行业龙头企业包括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创业板,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申报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且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投资结构合理、绩效目标明确,且项目核定支持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采购合同应于2022年1月1日之后签订,并于2024年12月31日完成开发并实现采购配套。
5.验收标准。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项目完成预期技术指标、生产能力等,且进入行业龙头企业产品/服务采购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并退回第一阶段支持的资金:(1)未按要求完成计划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计划投资80%的;(2)开发期限内解除合同的;(3)提供的验收文件、合同、发票不真实的;(4)项目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申报材料。产业链协同配套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参照附件3。
(四)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1.支持内容。对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新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新获得授权给予奖励。(补充资料时,说明专利用途)(标准要正式发布,具有文号)
2.支持方式。
(1)标准制(修)订。企业主持制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企业参与修(制)订、主持修订国际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企业主持制订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参与修订国家或行业标准,每项标准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标准制(修)订类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2)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企业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如UL、CSA、ETL、GS等),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发达国家或地区认证类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
(3)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2个国家予以奖励;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发明专利类每年最高支持20万元。
3.审核要求。发达国家或地区产品认证、发明专利、标准制(修)所属权明晰、无异议;企业标准制(修)订、获得发达国家或地区认证及发明专利日期应在2022年1月1日之后,且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
4.申报材料。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材料清单参照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