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请于2023年1月7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施《计量法》的需要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以及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
第四条【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统筹规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设置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规划的,应报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条件】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三)有与其开展相关计量活动相适应的场地、环境、设施、制度和人员;
(四)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职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研究、建立、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研究、制备标准物质;
(三)开展量值传递,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任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量工作;
(四)组织或参加计量比对;
(五)提供计量校准、测试服务;
(六)研究和起草计量技术规范;
(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八条【鼓励】鼓励有条件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应用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加强民生计量、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开展计量风险收集、评估、识别、预警。
第九条【公正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保证其出具的证书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十条【人员】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并经过注册。
其他法律法规中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能力评价和确认】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组织能力评价和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公布确认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对其依法设置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能力评价和确认。
市级及市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能力评价和确认。
第十二条【能力考核】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对申请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能力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授权信息。
第十三条【依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执行计量检定、型式评价、商品量计量检验等法制计量任务。其他法律法规中对从事其他计量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自我声明和报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开展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及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持续符合相应条件,确保资源投入,满足执行法制计量任务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并向同级和给予能力确认或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履行职责情况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十五条【归档留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证书或者报告等技术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拆迁、改变计量基准,或者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