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地方质检两局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二是建立了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的申诉制度;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度;四是规定了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政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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