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深入企业和农村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十三条 科技人才评价应当突出用人单位主体地位,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评价作用,实施分类评价,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有利于科技人才创新和发展的职称评审制度,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单位,可以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组建评审机构以及评审专家库。
用人单位应当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且做出贡献的一线科技人才给予倾斜。
第五十四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赋予科研实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用人自主权,赋予科技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优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等活动,减轻科技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为科技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风险投资、创业孵化以及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在落户、出入境、停居留、医疗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税收减免、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可以按照规定申领人才优粤卡。
用人单位应当为科技人才提供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启动资金、仪器设备、场地、科研助理等基本条件。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技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外籍科技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办理出入境、永久居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才签证、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等政策制度,优化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
持人才签证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无需事先取得工作许可。
全职在粤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拟兼职单位同意并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可以在省内从事兼职工作。
第七章 科研机构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优化、科学布局,突出特色优势,构建结构合理、定位准确、机制灵活的科研机构体系。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强化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功能,加强共性技术供给、资源开发共享、科技普及和应急科技支撑等公共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并完善保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给予稳定支持。
支持科研机构联合高等学校以承担科技任务为导向培养研究生,鼓励科研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鼓励科研机构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利用自身研发平台资源优势,围绕市场需求与产业发展,采取技术并购、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与企业联合攻关、共建产业技术研发平台等模式,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通发展。
第五十九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推进章程管理改革,落实管理自主权,实行更灵活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