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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时间:2015-07-2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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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8)获证组织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9)获证组织正确宣传的要求。

5.2.2申请评审

对符合5.1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

5.3.1根据所申请产品的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业检查员。

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3.2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

(4)检查组成员,检查的时间要求;

(5)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6)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5.3.3文件评审

在现场检查前,应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5.3.4检查计划

5.3.4.1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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