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
(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4.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认证后管理
6.1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此外,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6.2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有效管理,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
(5)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6)生产、加工、经营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7)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