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6.4销售证
6.4.1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
6.4.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
6.4.3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转交给购买单位。获证组织应保存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3。
7.再认证
7.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在3个月延长期内未实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进行转换认证。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8.1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认证证书基本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件1、2的规定。认证证书的编号应当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认证机构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2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
(1)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2)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3)有机产品转换期满的;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
8.3认证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2)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3)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