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现将新版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地区进口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和GB/T 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证明文件。认证机构在未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前,每个批准认证范围颁发认证证书数量不得超过5张。
3.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及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检查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5.认证程序
5.1认证申请
5.1.1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