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书,四地环保部门将坚持属地管理。定期开展辖区内排污企业排查,抓好环境信访和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查处工作。同时实行信息共享,定期通报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环境风险源排查、土小企业整治、信访舆情受理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工作交流,及时研究解决边界地区环境污染问题。
“举个例子,当发生跨界污染、生态破坏或其它可能影响相邻市、县环境的突发事件时,事发地环保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应对措施,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相邻市、县环保部门,相邻市县要在人力、物资、设备、信息等方面给予事发地提供支持,并积极配合做好污染事件处置工作。下游地区环保部门发现因上游污水团入境造成的污染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告知上游地区环保部门,督促其迅速采取拦截措施并开展溯源,同时启动本辖区应急拦截措施,严防污水团下泄。”黄岛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
联动执法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四地环保部门还将实行联合执法。对余边界地区的突出环境问题联合开展追踪溯源和联合检查,对边界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积极协商查处,对属地不清的边界土小企业进行联合拆除、取缔,对危险废物异地倾倒案件积极配合对方调查取证。对于环保部门难以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纠纷,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当地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上一级环保部门或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
同时开展联合监测。开展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质量联合监测和环境安全预警预报,一旦发生边界环境污染事故时,双方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联合开展现场检测。搞好部门协调和案件移交。积极建议当地政府根据边界地区环境容量及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严把环境准入,严禁新上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对辖区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关于建立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机制和案件移送的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日常检查发现或信访举报属相邻市、县管辖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交移送有关材料,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