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方案 » 产品应用 » 正文

实测案例 | 高速铁路安全守护,F1508在钢轨绝缘性能的测试应用与分析


  来源: 福禄克公司 时间:2024-05-23 编辑:清风
分享到:



在高速铁路网络日益扩展的当下,为了提供平稳、舒适且安全的旅行体验,铁路工务产品的质量保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离不开各个技术人员和工程师标准专业的测试流程与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他们每天需要进行大量的测试工作,保证安装在铁轨上的每一个组件都符合标准规范。


胶接绝缘接头,作为钢轨系统中的一个关键组件,其绝缘性能的优劣直接牵涉到铁路信号系统的精确度及列车运行的安全。


很多因素例如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制造与安装缺陷、环境因素、机械损伤与老化、维护不足等都会造成胶接绝缘接头的绝缘性能下降。一但绝缘性能下降则有可能造成信号干扰或信号可靠性降低,导致铁路运营效率降低,甚至埋下列车因信号系统出错导致的相撞或脱轨等安全隐患。


因此,

对胶接绝缘接头的绝缘特性

进行严格监督,

对于确保高速铁路的顺畅运行至关重要!


参考行业标准(TB/T 2975-2018)要求,需要模拟干燥和潮湿两种环境,进行两钢轨之间以及钢轨与夹板之间的绝缘性能测试和评估。并根据测试结果和数据分析,制定相应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提高钢轨胶接绝缘接头在不同状态下的绝缘性能。



在潮湿状态下


根据行业标准TB/T 2975-2018,对于厂制胶接绝缘接头需要首先在端板处浇水2L,接下来的1-2分钟间用不低于10V的万用表测量两钢轨间以及钢轨与夹板间的电阻值。值得注意和讨论的是,这里测试工具的关键点是需要使用开路电压为10V的万用表电阻档位。而在实际测试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市面上几乎所有手持式万用表的电阻功能一般为2V左右,无法达到10V这么高的电压。


那使用普通的万用表电阻档位

可以测试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


根据现场的实测经验,普通万用表在测试钢轨和夹板之间的电阻时,会出现同样的物理位置交换红黑表笔测试两次,分别显示8.4KΩ和0Ω的显示差异。理论上测试同样位置的电阻结果应该是一致的,而导致交换表笔后如此大结果差异的原因是原电池效应。由于夹板和钢轨材质不同,加上水之后形成微弱原电池效应,夹板和钢轨之间存在比较低的电势差(毫伏级别)。


这个电势差对于红黑表笔切换两种状态,是增加电压和降低电压(甚至负电压)的作用,一个方向阻值变高(8.4k),一个方向变低(到0),所以会导致电阻不同。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标准要求使用开路电压为10V万用表的原因。


考虑到现场实测的需求,

我们有什么更合适的测试方法呢?


经过现场实验,选择福禄克 F1508绝缘电阻测试仪的接地耦合档位可以完成测试。这个档位具有4-8V左右的开路电压(实际以其电池电压为准),可以大大降低原电池效应的影响。相比普通的万用表,更加接近行业标准要求且适用于现场测试。



1508的现场实测也得到了验证,交换红黑表笔数值接近,基本消除了原电池效应带来的巨大读数偏差。


在干燥状态下


除了潮湿状态下的电阻,干燥状态下钢轨胶接绝缘接头的电阻也是需要测试的,要求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的500V档位测试两钢轨间以及钢轨与夹板间的电阻。除了钢轨胶接绝缘接头,轨道电路中还有轨距杆绝缘、道岔绝缘等多个关键测试点,它们同样需要进行绝缘性能的检测。


通过一台Fluke 1508绝缘电阻测试仪,现场工程师便能高效完成干燥和潮湿两种状态下的多种轨道设备绝缘性能测试。这一设备不仅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数值,还显著提升了测试效率,并减轻了携带多台设备的需求。

关键词:F1508绝缘电阻测试仪 万用表    浏览量:1782

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商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商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使用。
经本网授权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商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归原版权所有人所有。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有作品的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或授权刊载,如有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其它问题的,请联系我们。相关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事宜,请联系本网。
QQ:2268148259、3050252122。


让制造业不缺测试测量工程师

最新发布
行业动态
技术方案
国际资讯
仪商专题
按分类浏览
Copyright © 2023- 86171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广州德禄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站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电话:020-34224268 传真: 020-34113782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33号

粤ICP备1602201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