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Yunnan Fs Optics Co., Ltd. Hongta Industrial Zone, Hongta District Yuxi, Yunnan Province, China (未找到对应实体)
31、Yunnan Tianhe Optoelectronic Co., Ltd. Longquan Avenue, Longquan Industrial Zone, Jiangchuan Yuxi City, Yunnan Province, China
疑似为“云南天合立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日,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望远镜、微光夜视仪、红外镜头、光电仪器零部件、光电子材料及配件的制造、装配及销售;精密机械配件、通用机械配件的生产及销售;产品、设备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动产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
32、Zhengzhou Baiwai Intelligent Automation National University Tech Park Changchun Road #11 Hi-Tech District Zhengzhou City, Henan Province, China(未找到对应实体)
33、Zhuzhou CRRC Special Equipment Technology Co. No. 79 Liancheng Road, Shifeng District Zhuzhou City, Hunan Province 412001, China
株洲中车特种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是中国中车旗下唯一一家具有游乐装备设计制造A级资质企业。自2011年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保持着快速健康发展,形成了以游乐装备、智能装备两大产业齐驱并进的产业格局,近年来,在国内单轨高架游览车系统领域位居市场第一,双轨小火车类产品稳居市场前三。公司依托株机公司轨道交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机电一体化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形成了丰富、卓越、创新的产品体系,掌握了系统集成、轨道系统、供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驱动系统,制动系统等多方面核心技术。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的黑名单包括被拒绝人名单、未核实名单、实体清单、军事最终用户清单。向实体名单名单上的个人和实体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移任何美国物项均需取得BIS的特别许可,不适用许可例外。
未经验证的清单包含属于或曾经属于交易一方的外国实体的姓名和地址,涉及受EAR约束的物品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国内),其真实性(即与受EAR约束的物品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相关的合法性和可靠性)BIS无法通过最终用途检查进行验证。当国际清算银行或代表国际清算银行行事的联邦官员由于美国政府无法控制的原因,无法令人满意地完成最终用途检查(如许可证前检查(PLC)或装运后验证(PSV))而无法验证外国实体的真实性时,国际清算银行可向UVL中添加名单。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与接受最终用途检查的外方合作有关的原因,最终用途检查无法完成。例如,BIS有时会启动最终用途检查,但无法完成检查,因为在相关出口文件上所示的地址找不到外方,并且BIS无法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找到该方。
此外,当东道国政府机构不响应进行最终用途检查的请求、阻止安排此类检查或拒绝及时安排检查时,国际清算银行有时无法进行最终用途检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国际清算银行有兴趣告知公众其无法核实外方的真实性,但可能没有足够的信息将相关外方添加到EAR§744.11规定的实体名单中(修订实体名单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清算银行可将该外国人添加到UVL中。
此外,国际清算银行有时会进行最终用途检查,但无法核实外国当事人的真实性。例如,如果在进行最终用途检查期间,接受EAR检查的物品的接收者无法出示最终用途检查的物品进行目视检查,或者无法提供足够的文件或其他证据来确认物品的处置,BIS可能无法核实物品的真实性。受最终用途检查约束的外国实体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这引起了人们对此类实体是否适合参与受最终用途检查约束的物品的未来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国内)的担忧,并表明此类物品可能被转用于被禁止的最终用途和/或最终用户。然而,国际清算银行可能没有足够的信息来证明这些人参与了EAR第744或746部分所述的活动,从而妨碍了将这些人列入实体名单。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实体可能会被添加到UVL中。
但是,不同于“实体名单”,UVL名单的限制没有这么严格。美国的UVL名单主要是针对BIS无法在其先前交易中确认物品最终用途的当事方。
根据EAR§740.2(a)(17)的规定,向UVL名单所列的采购商、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美国原产物项时,不得享受任何许可例外。除非UVL上的列表已被暂停,或者根据EAR第744.15(b)条的规定,出口商、再出口者和转让者在向UVL名单实体进行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之前,必须从列在UVL上的交易一方或多方获得(并保存)UVL声明,再出口和转让(在国内)可不受许可证要求的约束。
此外,被列入UVL名单的实体可以根据EAR第744.15(d)条的规定,提出移除UVL条目的请求。有关取消或修改UVL入境的决定,将由负责出口执法的副助理部长根据所列人员对其真实性的证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