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四)条,“支持建设示范智能传感器专业园区”,建议修改为“支持龙岗、坪山、宝安、光明等区建设示范智能传感器专业园区”。(理由:龙岗拥有华为基地先进制造示范区,坪山在建安培龙智能传感器产业园,宝安在建大湾区传感谷,光明在建光明科学城)
6.第(五)条,建议结尾处增加“对于军民融合的涉密项目的配套资金支持,可简化申报材料”。(理由:军工项目很多材料涉密,不便按普通项目标准提交申报材料)
7.第(六)条,建议结尾处增加“鼓励企业颠覆式创新,采用与国外同类产品不同的新的技术路线”。
8.第(七)条,“鼓励开展车规认证”,建议修改为“鼓励开展可靠性试验与认证”。
9.第(七)条,“200(被动组件)可靠度标准”,建议此句后面插入“EMC(电磁兼容)、CCC、UL”。
10.第(八)条,“在智慧水务、能源环保、公共交通、自然环境监测、治安防范、健康养老等领域开展应用场景开发和示范项目建设”,建议修改为“在智慧城市、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先进制造、能源环保、自然环境监测、生命健康、海洋经济等领域开展应用场景开发和示范项目建设”。(理由:新增应用领域均为深圳优势特色产业,也是传感器典型应用场景。智慧水务、公共交通、治安防范同属智慧城市,健康养老建议修改为生命健康,范围更广。深圳正在建设海洋大学、深海科考基地,海洋产业市场规模约3000亿元,预计未来5年将达到5000亿元。海洋产业应用的生物/生化要素传感器、光学传感器等产品研发周期长、成本高、门槛高。目前海洋产业应用的国产传感器几乎为零,例如6000米水深应用的甲烷/二氧化碳气体传感器进口价格高达40万元/个,海鸟公司生产的一款浮标传感器价格高达50万元/台)
11.第(九)条,建议结尾处增加“对中标产品给与补贴”。
12.第(十)条,“全链条引进精密仪器产业中先进的机械设计、工艺开发、精密制造、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技术、设备、人才及理念”,建议此句后插入“推动生产线自动化改造,推广智能制造,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可靠性”。
13.第(十一)条,“鼓励下游传感器应用企业联合传感器研发企业联合申报”,建议修改为“支持产业链对接平台建设,鼓励下游传感器应用企业联合传感器科研院所、研发企业联合申报”。
14.第(十一)条,“单套售价超过 5000 元的智能传感器模组”,建议此句后面插入“或年采购国产传感器总额超过5000万元”。
15.第(十二)条,建议结尾处增加“支持MEMS投融资平台建设,鼓励产融合作,形成财政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多方投入的融资格局”。
16.第(十二)条,“支持行业组织打造专业论坛、展会”,建议修改为“由政府主办,行业组织承办智能传感器专业品牌论坛、展会,打造深圳市智能传感器城市名片”。
意见采纳情况:
1.第(一)条,部分采纳。我局一直牵头积极推动智能传感器MEMS有关产线建设:如我局已实地走访备选运营主体,已与相关单位进行了多轮沟通、洽谈,积极细化完善建设方案;已掌握我市智能传感器企业中试技术需求的一手信息;已加快选定MEMS中试线落地场地。但产线的具体建设还是要以市场化机制为主,激发企业主体活力。
2.第(二)条,不采纳。本政策制定主要瞄准市场失灵、失位环节以及政府助力可以加速产业发展的环节。对于市场化等方式可以解决的问题,主要交给市场解决。
3.第(二)条,不采纳。我市现有集成电路政策已有流片支持条款。现有政策可以支持的条目不在本政策中重复体现。
4.第(三)条,部分采纳。我局一直牵头积极推动相关工作,遴选牵头单位并给予大量的指导工作。但具体机构的稳健运营要由市场化机制实现。
5.第(四)条,采纳。
6.第(五)条,不采纳。项目申报应当有统一标准,涉密项目可通过涉密渠道申报。
7.第(六)条,部分采纳。政策中并未排斥企业采用颠覆式技术或采用国外同类产品不同的技术路线。
8.第(七)条,部分采纳。本政策条款明确政策导向,解决车规级、工业级等领域传感器紧缺的问题。
9.第(七)条,采纳。具体支持认证标准将在具体申报指南中体现。
10.第(八)条,采纳。将结合其他企业共同意见,扩大领域范围。
11.第(九)条,不采纳。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则。
12.第(十)条,部分采纳。政策聚焦,主要是针对和传感器领域密切相关的精密仪器核心产业环节。
13.第(十一)条,不采纳。主要是为产业链上下游联合解决市场需要解决的产业化问题,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和科研院所合作。
14.第(十一)条,采纳。已调整奖励支持门槛。
15.第(十二)条,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