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5、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若为新成立公司,提供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资金证明文件);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任意连续2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证明材料)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自行承诺);
3.2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
3.2.1如投标人为非生产企业进行投标,则投标单项产品总价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必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
3.2.2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及业绩证明文件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3.2.3提供投标产品技术支持资料(包括产品技术白皮书或检测报告或图纸、铜版纸宣传彩页等)。